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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或協助查緝禁用農藥偽農藥劣農藥獎勵辦法  ( 111年05月23日)
第 4 條
因檢舉而破獲禁用農藥、本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偽農藥或本法第八條第二款劣農藥者,每一檢舉案件,依下列規定發給獎金:
一、檢舉製造、加工或輸入禁用農藥,發給獎金新臺幣四十萬元至五十萬元。
二、檢舉批發販賣禁用農藥,發給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至四十萬元。
三、檢舉分裝、零售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禁用農藥,發給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至三十萬元。
四、檢舉製造、加工或輸入本法第七條第一款偽農藥,發給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至四十萬元。
五、檢舉批發販賣本法第七條第一款偽農藥,發給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至三十萬元。
六、檢舉分裝、零售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本法第七條第一款偽農藥,發給獎金新臺幣十萬元至二十萬元。
七、檢舉製造、加工或輸入本法第七條第三款偽農藥,發給獎金新臺幣二萬五千元至五萬元。
八、檢舉分裝、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本法第七條第三款偽農藥,發給獎金新臺幣一萬元。
九、檢舉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本法第七條第四款偽農藥或第八條第二款劣農藥,發給獎金新臺幣一萬元。

檢舉或協助查緝同一案件符合前項二款以上情形者,從一最高額基準發給獎金。<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