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單項使用範圍:指登記使用於單一作物及有害生物種類者。
二、延伸使用範圍:指登記使用於群組化作物及有害生物種類者,分為下列二類:
(一)代表性使用範圍:指群組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代表作物及代表有害生物者。
(二)可延伸使用範圍:指群組中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代表作物及代表有害生物者。
三、主要使用範圍:指使用於主要作物及主要有害生物者。
四、少量使用範圍:指使用於少量作物或少量有害生物者。
五、主要作物:指國內種植面積二千公頃以上或年產值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且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作物。
六、少量作物:指主要作物以外之作物。
七、主要有害生物:指全國性或經常發生之有害生物。
八、少量有害生物:指主要有害生物以外之有害生物。
前項第五款之公告,應刊登政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