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農藥田間試驗準則  ( 108年11月07日)
第 4 條
農藥核准登記之使用範圍分為下列二類:
一、單項使用範圍。
二、延伸使用範圍。

前項第二款所定延伸使用範圍,應以代表性使用範圍進行田間試驗,其群組化作物或有害生物種類、代表性使用範圍及其實施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於政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