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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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 110年03月10日)
第 10 條
申請展延農藥許可證有效期間,應於期滿前六個月內為之。逾期者,應重新申請核准登記。但於原農藥許可證有效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重新申請核准登記者,其應檢具文件準用第六條農藥許可證之展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