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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植物輸出入許可辦法  ( 94年07月07日)
第 8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輸出入基因轉殖植物之申請,應於下列期限作出准駁決定:
一、依書面文件進行審查者,應自受理日起六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期滿未能決定,得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二、依書面文件進行審查外,並須取樣檢測確認者,應自受理日起二百七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