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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辦法  ( 108年09月12日)
第 8 條
參加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者,得於成績通知單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複查,逾期不予受理。申請複查以一次為限。中央主管機關應將複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