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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入農藥器械原料物品處理辦法  ( 98年03月31日)
第 3 條
經主管機關沒入之劣農藥、器械、原料及標示、宣傳或廣告具有農藥藥效之物品,由查獲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利用價值者,由查獲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開拍賣、變賣或無償發交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利用。
二、無利用價值者,依前條規定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