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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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用途農藥申請審核辦法
( 104年07月09日)
第 11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製造、加工或輸入之特定用途農藥,申請人應於核准期限內依核准用途使用。
前項核准期限,以不超過二年為限。期滿應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