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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郵寄方式輸出入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  ( 108年05月30日)
第 5 條
符合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但書規定郵寄輸入之植物檢疫物,其包裝上應明顯標示內容物名稱。

依前條取得輸入許可者,應將輸入許可文件附於包裝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