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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販賣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11年12月02日)
第 3 條
保有消費者個人資料之農藥販賣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計畫)。但保有消費者個人資料未達一千筆之農藥販賣業,不在此限。

本辦法所稱農藥販賣業,指依農藥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發農藥販賣業執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