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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販賣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11年12月02日)
第 6 條
農藥販賣業應指定專責管理人員辦理計畫之執行或業務終止後之安全維護事項。

農藥販賣業應將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法律依據及其他相關保護事項,公告於營業場所適當之處或揭露於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