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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  ( 110年06月29日)
第 16 條
特定物品或其衍生物經核准輸入或分讓後輸入人、使用人相關之報告或著作,應記明輸入許可或分讓許可文號,並保存一年以上。但輸入黃果蠅及第二條第二項第四款特定物品,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