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輸入前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五款特定物品者,輸入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擬輸入之特定物品名稱、數量、來源、基本資料。
二、實驗、研究、教學、展覽、依法寄存或符合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特定目的使用之使用計畫:其內容應定有使用目的、使用方式、使用後之處理方式及使用期間。有使用特定物品本體或其所生產、繁殖或分離之其他物品(以下簡稱衍生物),應於計畫中敘明。
三、使用期間之隔離管制計畫:其內容應包括隔離處所之地址、位置與避免特定物品或其衍生物及有害生物逸散之安全隔離設施、方法。
四、國內、國外之運輸路線、方式及包裝方法。
五、運輸時使用之包裝及其內容物。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