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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  ( 110年06月29日)
第 5 條
輸入第二條第二項第四款特定物品,輸入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擬輸入之特定物品完整學名、商品名稱、生產者名稱與地址及輸出國。
二、使用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使用目的、對象、方式、使用區域及使用期間。
三、限於設施內使用者,應另檢附使用期間之隔離管制計畫,其內容應包含設施之地址或地號、位置或地理位置圖、相關設施平面圖與避免特定物品或其衍生物及有害生物逸散之安全隔離設施、方法。
四、國內、國外之運輸路線、方式及包裝方法。
五、運輸時使用之包裝及其內容物。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