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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檢疫物違規輸入之情節輕微認定及減免處罰標準  ( 112年09月25日)
第 2 條
未申請檢疫而應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或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處罰鍰之植物檢疫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標準規定減輕處罰:
一、經裁處罰鍰尚未繳納完畢。
二、三年內曾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輸入或攜帶檢疫物未申請檢疫。
三、輸入植物檢疫物屬活昆蟲、活植物、活植物苗或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不得輸入物品。
四、受處分人非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