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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 110年05月14日)
第 13 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於年度終了前一個月內,擬具下年度實施計畫及預算,經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及決算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事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