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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僱勞工時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組織辦法  ( 110年06月16日)
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掌握勞動市場變動趨勢,應設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三人。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一人。
四、財政部代表一人。
五、經濟部代表一人。
六、專家學者五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