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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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三 章 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
( 109年04月21日)
第 12 條
執行單位知悉研發成果創作人或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有第九條或前條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者,應命其迴避。
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者,利害關係人得向執行單位申請其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