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指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或所屬機關(構)編列科技計畫預算,執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以下簡稱科技計畫)所獲得之各項國內外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及成果。
二、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以下簡稱執行單位):指執行科技計畫之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
三、產學合作計畫:指第三條第三款或第四款之科技計畫。
四、研發成果收入:指執行單位因執行、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授權金、權利金、價金、股權或其他權益。
五、國有研發成果:指研發成果歸屬國家者。
六、財產上利益,指: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及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