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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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三 章 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
( 109年04月21日)
第 20 條
執行單位經本部核准得依下列原則,將研發成果與其他國家或地區之人民、法人、機關(構),進行國際交互授權:
一、平等互惠。
二、所取得之標的有助於提升我國產業技術水準或增進經濟利益。
執行單位依前項國際交互授權所取得之標的,其運用及收入應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