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04月21日)
第 3 條
前條所稱科技計畫,範圍如下:
一、本部或所屬機關(構)編列預算自行辦理之科技計畫。
二、本部或所屬機關(構)編列預算補助或委託其他執行單位辦理之科技計畫。
三、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與產學界共同出資辦理之科技計畫。
四、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與產學界共同出資補助或委託其他執行單位辦理之科技計畫。
五、本部或所屬機關(構)接受其他政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補助或委託辦理之科技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