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勞動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3年05月27日)
第 11 條
機關(構)首長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敍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機關(構)首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