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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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3年05月27日)
第 3 條
本部及所屬機關(構)首長交接(代)由各該上級機關派員監交。
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構)主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構)首長派員監交。
經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構)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