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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3年05月27日)
第 8 條
機關(構)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構),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函報其上級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