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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處務規程  ( 112年10月30日)
第 4 條
技監、參事權責如下:
一、重要工作計畫之建議。
二、法規、制度之研究改進及重要部務之建議。
三、技術業務執行之指導及監督。
四、出席各種重要會議。
五、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