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條
職業災害給付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勞工保險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傷病、失能、死亡、失蹤、醫療給付業務之規劃及研擬。
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經診斷罹患職業病津貼補助、照護補助與未加保職業災害勞工補助業務之規劃及研擬。
三、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傷病、失能、死亡、失蹤給付業務之審核。
四、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經診斷罹患職業病津貼補助、照護補助及未加保職業災害勞工補助業務之審核。
五、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業務之委託辦理及審核。
六、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業務之辦理。
七、應強制納保而未加保職業災害勞工給付追償業務之規劃、研擬及辦理。
八、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保險費補助預算編列。
九、其他有關職業災害給付、津貼及補助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