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自辦訓練及學員輔導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自辦職前、在職進修訓練計畫之研擬與招生、甄試、教學及考核。
二、職業訓練師資之養成、補充及進修訓練。
三、各項合作訓練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四、教務規章之研擬與訓練職類之研擬、執行及考核。
五、訓練場地與機具設備之規劃、維護及安全衛生管理。
六、職業訓練課程、教材、教法與教具之開發及運用。
七、技能檢定、競賽之辦理與技能競賽之推廣及選手培訓。
八、學員管理及輔導事項之辦理。
九、學員就業輔導與追蹤服務之研擬及執行。
十、學員之保險及退訓賠償。
十一、其他有關自辦訓練及學員輔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