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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108年08月02日)
第 12 條
會計帳簿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應連續記載,除已用盡外不得更換新帳簿。

各種帳簿之首頁應設置帳簿啟用、經管及停用紀錄,分類帳簿次頁應設置帳戶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