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本獎章除由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主動頒給外,並得接受推薦,其推薦程序如下:
一、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服務機關(構)或單位主管推薦。
二、非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之人員或外國人請頒本獎章:應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機關(構)、事業機構、依法設立且運作達五年以上之勞工團體或雇主團體(以下簡稱團體)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事實表,其格式如附表二,並應檢附相關事蹟證明文件。
推薦之機關(構)、單位、事業機構或團體對於請頒事實,應予切實審核,嚴格認定,明確加註考評後,再將事實表函送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