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工會法   第 七 章 監督 ( 111年11月30日)
第 31 條
工會應於每年年度決算後三十日內,將下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之名冊。
二、會員入會、出會名冊。
三、聯合組織之會員工會名冊。
四、財務報表。
五、會務及事業經營之狀況。

工會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或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限期令其檢送或派員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