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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   第 九 章 解散及組織變更 ( 111年11月30日)
第 39 條
工會合併後存續或新成立之工會,應概括承受因合併而消滅工會之權利義務。

因分立而成立之工會,其承繼權利義務之部分,應於議決分立時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一併議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