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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   第 九 章 解散及組織變更 ( 111年11月30日)
第 42 條
工會解散時,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章程之規定、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但不得歸屬於個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工會無法依前項規定處理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會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