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工會法   第 十一 章 附則 ( 111年11月30日)
第 47 條
本法施行前已組織之工會,其名稱、章程、理事及監事名額或任期與本法規定不符者,應於最近一次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時改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