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工會法
第 二 章 組織
( 111年11月30日)
第 9 條
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組織之各企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
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同種類職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