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工會法   第 三 章 會員 ( 111年11月30日)
第 14 條
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主管人員,不得加入該企業之工會。但工會章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15 條
工會會員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得依章程選出會員代表。

工會會員代表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自當選後召開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之日起算。

第 16 條
工會會員大會為工會之最高權力機關。但工會設有會員代表大會者,由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