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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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理事及監事
( 103年10月06日)
第 16 條
工會之理事、監事,應於任期屆滿前辦理改選。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第一次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之日起算。第一次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應於前屆任期屆滿日起十日內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