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理事及監事
( 103年10月06日)
第 17 條
工會應於理事、監事選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其當選。
當選之理事、監事放棄當選,應於第一次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召開前,以書面向工會聲明之,並由候補理事、監事依序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