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理事及監事 ( 103年10月06日)
第 17 條
工會應於理事、監事選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其當選。

當選之理事、監事放棄當選,應於第一次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召開前,以書面向工會聲明之,並由候補理事、監事依序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