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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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 九 章 解散及組織變更
( 103年10月06日)
第 34 條
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由主管機關令其重新組織之工會,應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未依前項規定重新組織者,主管機關得註銷其工會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