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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 九 章 解散及組織變更 ( 103年10月06日)
第 36 條
行政組織區域變更時,工會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議決其屆次之起算,應於行政組織區域變更時之當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為之。

經議決屆次重新起算之工會,其理事長任期重新起算者,應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修正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