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 十 章 附則 ( 103年10月06日)
第 38 條
主管機關為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之處分時,應衡量違反之情節有無妨害公共利益或影響工會運作及發展,其處分並應符合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