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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組織 ( 103年10月06日)
第 9 條
主管機關受理工會登記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登記:
一、連署發起人數未滿三十人。
二、未組成籌備會。
三、未辦理公開徵求會員。
四、未擬定章程。
五、未召開成立大會。
六、未於召開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依規定請領登記證書。

前項第一款規定,於工會聯合組織籌組程序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