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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會員 ( 103年10月06日)
第 14 條
工會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選出會員代表之數額,至少為應選理事名額之三倍。

工會聯合組織之會員代表數額,至少為應選理事名額之二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