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團體協約法   第 三 章 團體協約之內容及限制 ( 104年07月01日)
第 13 條
團體協約得約定,受該團體協約拘束之雇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所屬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就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進行調整。但團體協約另有約定,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支付一定之費用予工會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