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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協約法   第 四 章 團體協約之效力 ( 104年07月01日)
第 24 條
團體協約當事團體,對於違反團體協約之約定者,無論其為團體或個人為本團體之會員或他方團體之會員,均得以團體名義,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