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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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協約法
第 七 章 附則 ( 104年07月01日)
第 33 條
本法施行前已簽訂之團體協約,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除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外,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第 34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