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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二 章 調解 ( 110年04月28日)
第 10 條
調解之申請,應提出調解申請書,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如為法人、雇主團體或工會時,其名稱、代表人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名稱及住居所或事務所。
二、請求調解事項。
三、依第十一條第一項選定之調解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