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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四 章 裁決 ( 110年04月28日)
第 47 條
裁決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如為法人、雇主團體或工會,其名稱、代表人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名稱及住居所或事務所。
三、主文。
四、事實。
五、理由。
六、主任裁決委員及出席裁決委員之姓名。
七、年、月、日。

裁決委員會作成裁決決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二十日內將裁決決定書送達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