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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六 章 訴訟費用之暫減及強制執行之裁定 ( 110年04月28日)
第 60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
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
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
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