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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七 章 罰則 ( 110年04月28日)
第 62 條
雇主或雇主團體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工會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