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七 章 罰則 ( 110年04月28日)
第 63 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四項、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三十三條第四項或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為虛偽之說明或提供不實資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三十三條第四項或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說明或拒絕調解人或調解委員進入事業單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勞資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出席調解會議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